離婚彩禮相關的法院判決案例
來源: 作者: 時間:2019-09-29 23:17:27
(1)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的
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,原告按照當?shù)仫L俗習慣給予被告彩禮,但原告與被告之后未能登記結婚。彩禮雖具有贈與的外觀,但法律后果與普通的贈與卻大相徑庭。被告關于原告給予其彩禮的行為為贈與行為的抗辯,法院不應支持。
(2)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同居的
被告黃某甲進行人工流產手術花費相應醫(yī)療費,在手術后需休息并補充營養(yǎng),造成一定期限內誤工費及營養(yǎng)費損失應屬合理,該部分物質性損失原告理應給予一定補償,另,鑒于被告黃某甲作為女性在懷孕及訂婚后未能順利結婚,且進行了人工流產手術,必然對其精神上會帶來巨大痛苦,且對今后生活會有一定影響,原告需給予精神撫慰。綜上,本院認為,被告黃某甲全額將彩禮返還原告有失公平,本院酌定被告黃某甲返還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飾。
(3)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未共同生活的
原告郭某與被告呂某于2009年8月份經人介紹相識,于2011年3月7日登記結婚,于2011年3月12日舉行結婚儀式。從雙方相識到結婚這段時間內,被告呂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禮金21200元。另查明:雙方相識四年來,確實未共同生活過。根據(jù)婚姻持續(xù)時間以及雙方過錯,判決被告返還彩禮14840元等。
(4)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并共同生活的
關于馮某所述婚前的聘禮,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有條件贈與,雙方已結婚,條件已成就,應按贈與處理。關于劉某婚后住院的花費,馮某要求劉某返還,因當時處于共同生活期間,馮某有義務給作為其妻子的劉某看病。像本案這種情況,盡管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,但畢竟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,被告非因給付彩禮而導致非常困難,所以其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,法院沒有支持。
(5)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
對在原、被告訂婚時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禮的行為,已違反了我國婚姻法關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(guī)定,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難。因此對被告索要的彩禮款10萬元應酌情予以返還?!督忉專ǘ返诙邨l對“生活困難”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:“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‘生活困難’,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?shù)鼗旧钏健?rdquo;